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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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天恒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73643.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59325.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6月1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天恒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被告***的债务向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885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06-27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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