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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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南迅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债务本金150307.73元、截止到2019年11月1日利息、罚息及违约金54712元,并以150307.73元为本金,按年息24%计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日始,至全部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济南迅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苏斌名下车牌号为鲁N×××××、发动机号为075893、车架号为LFV5A24G6D3037198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抵押价值为24851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936元,由被告苏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