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 济南德润德润滑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欠款利息(含罚息、复利)339068.85元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19400元;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房产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7元,由被告***、***、济南德润德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