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中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3479.7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中支行以上述欠款本金43479.71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浦东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其他手续费(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