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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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乳山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056元;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79098元; 四、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0546.63元; 五、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6501.21元; 六、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 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 上述一至十项共计114601.84元,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