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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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宏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昊达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拘留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9)皖0122司惩字81号 被拘留人:张武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合肥宏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昊达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合肥昊达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嗣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合肥昊达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合肥昊达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武勇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