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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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肥东县供销社泰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肥东璀灿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皖0122执异25号 异议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492976X(1-1)。 负责人:李东辉,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肥东县供销社泰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61430163N。 法定代表人:胡朝龙,公司总经理。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与肥东县供销社泰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昌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1、继续履行其与肥东璀灿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璀璨公司)的租赁合同;2、撤销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执2021号腾房公告。 事实理由:联通公司与璀璨公司2017年8月就肥东县店埠镇新街22号土产大楼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2017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该协议签订时得到被申请人泰昌公司的认可。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肥东法院要求联通公司限期腾空房屋缺乏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联通公司与璀璨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有效基础是基于出租方泰昌公司的认可。但是承租人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人的承租期限。因璀璨公司拖欠泰昌公司租金,泰昌公司通过诉讼途径已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解除与璀璨公司的租赁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璀璨公司与泰昌公司的租赁合同解除后,联通公司与璀璨公司的租赁合同相应失去效力。故联通公司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肥东县店埠镇新街22号土产大楼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泰昌公司申请法院执行,要求璀璨公司返还租赁物,并将租赁物恢复原状。本院依法发出腾房公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史国庆 审判员 管国民 审判员 崔 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骏川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