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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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04182.1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0月9日的欠息总额为109182.86元;2019年10月1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04182.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