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宏伟农工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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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丽泽花卉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道区丽泽花卉行温室使用费516390元及利息(分别以3442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7213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二道区丽泽花卉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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