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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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宏伟农工商公司 长春市宏伟农业科技示范中心 二道区丽泽花卉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占有保护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道区丽泽花卉行温室使用费516390元及利息(分别以3442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7213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二道区丽泽花卉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