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科慧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科慧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高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310.5457万元并承担后期利息(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8%计算);

二、原告江西高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被告***所持有的江西科慧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科慧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江西高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327元,由被告江西科慧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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