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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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沿海开发总公司 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陆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沿海开发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虾池承包合同》(属于原告海域使用权宗海界址内,未建温室、大棚的部分)于2017年12月31日予以终止;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沿海开发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虾池承包合同》第八条(属于原告海域使用权宗海界址内增建温室、大棚所占的海域使用权部分)于2019年12月8日予以终止。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沿海开发总公司交还海域使用权(属于原告海域使用权宗海界址内,未建温室、大棚的部分)及附属扬水站、闸板、闸框等全部设备。 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被告***自行拆除所增建的温室、大棚(属于原告海域使用权宗海界址内增建的温室、大棚)并恢复地貌,向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沿海开发总公司交还海域使用权(属于原告海域使用权宗海界址内增建温室、大棚所占的海域使用权部分)。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年承包费5.5980万元向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沿海开发总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海域使用权之日止期间,属于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沿海开发总公司海域使用权宗海界址内未建温室、大棚所占的海域使用权部分的占地使用费。 测绘费4000元,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沿海开发总公司、被告***各负担2000元(已交付测绘机构)。 驳回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沿海开发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8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剩余142元由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沿海开发总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