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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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险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95891.1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