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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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的房屋、车库。 二、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至2019年3月3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093.2元。2019年4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商品房购房款363800元以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交房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14×××07账号上,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