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借款本金284452.91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至2020年4月6日数额合计为21689.11元;自2020年4月7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次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在2020年4月6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 三、在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有权对被告***、***设定抵押的财产(坐落于徐州市泉山区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2元,减半收取294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