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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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光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561064.47元及利息(以561064.4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9年6月6日止,计2805.32元,自2019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为20198.3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元。 四、被告***、***、徐州市光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561064.47元部分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36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3706元,由被告***负担13606元(***、***、光亨公司对其中的13070元部分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告江苏农担公司负担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光亨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