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建达包装有限公司 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建达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4,661.40元; 二、被告江西省建达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94,661.4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3元,减半收取1,266.50元,由被告江西省建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