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496.38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53.7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16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公司承担91元。此款原告已经垫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公司在履行此判决时分别加付160元、91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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