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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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青辰置业有限公司、***在4500000元限额内对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民四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潍坊市寒亭区竞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2014>潍民四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的数额为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000000元限额内与潍坊青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潍坊青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800元,由被告潍坊青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