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金鹏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倪红梅、彭士刚银行存款54946.8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金鹏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473.4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69元,由申请人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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