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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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邦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7)鲁0705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山东邦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0000385号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山东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被告山东邦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7)鲁0705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山东邦泰置业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楼房差价损失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上诉人由***负担12000元,被上诉人山东邦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416.70元,减半收取7208.35元,由被上诉人山东邦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上诉人由***负担16000元,被上诉人山东邦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