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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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欠款本金1787369.64元及截至2020年3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8262.58元;自2020年3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给付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27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