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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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庆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安市热力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庆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37749元及利息(以13774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欠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对武安市热力总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5元,减半收取1527.5元,由河北庆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