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得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义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友安支付赔偿款107703.92元; 二、驳回原告赵友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苏义元的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苏义元负担2440元,赵友安负担10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21.50元,由苏义元负担;评估费6000元,苏义元、赵友安各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