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应龙凤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扬州鑫元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停止对属于原告宝应龙凤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方凤凰城44B(宝龙山庄44—2)房屋回购款648000元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10280元,由被告***负担10280元(此款原告龙凤公司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凤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8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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