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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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淄博飞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飞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936.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护理费4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财产损失57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25766.48元; 二、被告***为原告***垫付的1859元,应从上述第一项中扣减;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计243元,由原告***负担44元,由被告淄博飞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