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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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安诚骏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825民催1号 申请人:淮安诚骏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颜明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淮安诚骏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淮安诚骏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39578778、票面金额拾万圆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诚骏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淮安诚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水耀 审判员陈秋英 审判员周煜恒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徐菁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