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安诚骏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825民催1号

申请人:淮安诚骏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颜明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淮安诚骏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淮安诚骏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39578778、票面金额拾万圆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诚骏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淮安诚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水耀

审判员陈秋英

审判员周煜恒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徐菁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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