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淄博六合物资有限公司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亮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正昌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鲁亮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元,支付利息70279.69元(截至2020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山东鲁亮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义务,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山东鲁亮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动产抵押清单)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淄博六合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正昌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鲁亮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6.00元,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被告山东鲁亮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六合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正昌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7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