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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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华阳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阳光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华阳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巴彦淖尔市阳光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36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15年9月19日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36元,由被告内蒙古华阳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