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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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嘉兴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义乌市巨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94352.20元。 二、被告***对判决第一项被告(反诉原告)嘉兴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义乌市巨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嘉兴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900000元。 四、驳回原告义乌市巨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嘉兴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嘉兴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554元,由反诉原告嘉兴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854元,由反诉被告义乌市巨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