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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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与被告***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借款本金271394.67元及利息5851.4元(利息算至2020年9月3日止,2020年9月4日起至本息清偿为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就抵押物(被告***名下位于钟山区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57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8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