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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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885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885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姜国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汪波偿还借款本金2186125元及利息(以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3月2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汪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诉人姜国阳、原审被告姜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29800元,由上诉人姜国阳、原审被告姜屹负担25000元,被上诉人汪波负担4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姜国阳、原审被告姜屹负担;二审受理费29800元,由上诉人姜国阳、原审被告姜屹负担25000元,被上诉人汪波负担4800元。本案一审受理费29800元(已由被上诉人汪波预交),本案二审受理费29800元(已由上诉人姜国阳预交),法院不退,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本院确定的诉讼费负担数额迳付对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