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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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市顶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世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顶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世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40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8404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东莞市顶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世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东莞市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87.95元、保全费2970元,合计15557.9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东莞市顶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世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