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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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52850元。 二、被告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原告的52850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