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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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市石排卓群塑胶加工店、***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鹏辉涂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640元及逾期利息(以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拖欠货款1156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4.0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东莞市石排卓群塑胶加工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