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拓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3086.25元(截止2019年3月6日),共计513086.25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3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拓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0元,由被告***、***、宁夏拓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93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受理费446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拓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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