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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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误工费23311.8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660元、残疾赔偿金44461.26元、鉴定检查费830元、鉴定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76563.06元,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负担854元,***、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负担530元,***、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