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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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24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苏长青,****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苏长青及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鄢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向再审申请人***发出传票,送达地址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住址,2020年10月16日邮件退回,***未按传票要求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牛根旺 审判员 袁伟建 审判员 张路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瑞珍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