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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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路产损失、施救费共计7172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计1718元,由被告***负担797元,原告***负担9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