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张水莲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1625执1218号 张水莲: 你与张立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25民初3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立争于二O二O年七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借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72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 执行员 :王博全书记员:李志永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