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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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李成卉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嘉图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郑州电子电器产业园嘉图西城发展基地厂房认购协议》,原告(反诉被告)李成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剩余房款25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嘉图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成卉经营损失2912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成卉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嘉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3670元,由原告李成卉负担60963元,被告河南嘉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0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46元,由反诉原告河南嘉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225元,由反诉被告李成卉负担11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