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54400元,并以每亩每年800元为标准自2019年6月起计算土地占用费至土地实际交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原告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9元,由被告***负担2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