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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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781执146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81民特3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4351.7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8月1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于2020年8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州分中心的公积金存款59700元。上述款项,本院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4、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59700.0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恩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燕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