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6713.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21671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63%,自2018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342元,减半收取3671元,由被告***负担2276元,原告***负担1395元(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42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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