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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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民初93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民初93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连云港创通机械配件厂、连云港市苏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155.6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5.6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支付的27.6万元利息应予以扣除);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595元,共计85190元(***已预交),由***负担16730元,***、***、连云港创通机械配件厂、连云港市苏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8460元。***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68460元(一、二审分别为342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连云港创通机械配件厂、连云港市苏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8460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二审法院分别交纳34230元,拒不交纳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