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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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市贵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特2938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金华市贵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傅小刚。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和申请人金 2- 申请人***和申请人金华市贵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 年10月26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 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 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 审判员王晓萍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洪晓瑶 代书记员章琴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