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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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 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11842.88元,共计101842.88元,2019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以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元,由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承担4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