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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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支付账号085e9858ed544b3408cdbe8cd@wx.tenpay.com的资金2234.49元为原告***所有; 二、停止对原登记注册在***名下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支付账号085e9858ed544b3408cdbe8cd@wx.tenpay.com资金2234.49元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