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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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856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冰,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 被告:常山众誉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雪涛。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 负责人:尤程明。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 负责人:陈雪松。 原告***、***、***、***、***与被告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常山众誉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正平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奇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