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佳源钢铁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4执39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佳源钢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亚飞,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龙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佳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34580.11元,已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534580.11元。

执行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19年10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2019年12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新疆佳源钢铁有限公司波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佳源钢铁有限公司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4执39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忠

审判员吾斯曼

审判员吐尔逊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家兴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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