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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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5696元,由原告***负担55000元,被告***负担20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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